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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和各地(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職責: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鑒定(即傷殘等級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級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及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 (四)配置輔助器具確認; (五)舊傷復發及工傷康復期確認; (六)疾病與工傷關聯確認; (七)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八)職工非因工傷殘或者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