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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實行建設工程項目工資保障金制度。建筑企業在開工前按不少于工程總造價4%的資金存入指定銀行,作為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建筑企業憑銀行出具的工資保障金存款憑證和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上年度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證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建筑企業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動用工資保障金為農民工發放工資。開戶銀行負責對工資保障金專戶資金用途進行監管,動用工資保障金必須由建設、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簽署意見。建筑企業工程竣工并結算后一個月內,未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經建設、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簽署意見,將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全額返還。 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不按規定執行建設項目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建設、規劃、國土部門不得辦理有關開發、規劃、建設手續。 有條件的建筑企業可以在銀行為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帳戶,每月由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