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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侵權行為的,市知識產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并處以違法經營額等額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難以確定的,根據情節對個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未經技術秘密合法擁有人書面同意,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秘密的; (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未經合法擁有技術秘密企業書面同意,在生產、經營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企業任職或者自己生產、經營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 (三)明知他人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不得到本企業任職,仍然招用該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