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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監管不力,造成重大違法案件發生的; (二)不依法受理或者拖延、拒絕處理案件,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其他執法行為,造成損失的; (五)弄虛作假、濫用職權違法處理案件,謀取私利的; (六)泄露案情和舉報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造成損失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