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訪督查機制,重點督查以下事項: (一)本級以上黨委、人民政府對信訪工作的決策和部署的落實情況; (二)上級及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交辦、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三)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重大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信訪量大、信訪問題多、信訪工作薄弱地區和部門的工作情況; (五)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工作情況。 對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的信訪工作情況以及轉送、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督辦,可以閱卷審查、聽取匯報或者直接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