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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人發現單位或個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并向市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具體線索,使被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及時得以追回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如下: (一)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金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給予舉報人現金500元獎勵; (二)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金額在1萬元以上、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給予舉報人現金1000元獎勵; (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金額在3萬元以上、5萬(含5萬元)元以下的,給予舉報人現金1500元獎勵; (四)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給予舉報人現金3000元獎勵; (五)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金額在10萬元以上,給予舉報人現金5000元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