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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管理和指揮船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 (二)制訂船舶應急計劃并保證其有效實施; (三)保證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按照規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員,保證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執行海事管理機構有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發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事故報告; (五)對本船船員進行日常訓練和考核,在本船船員的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 (六)船舶進港、出港、靠泊、離泊,通過交通密集區、危險航區等區域,或者遇有惡劣天氣和海況,或者發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在駕駛臺值班,必要時應當直接指揮船舶; (七)保障船舶上人員和臨時上船人員的安全; (八)船舶發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員和財產安全時,應當組織船員和船舶上其他人員盡力施救; (九)棄船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船,然后安排船員離船,船長應當最后離船,在離船前,船長應當指揮船員盡力搶救航海日志、機艙日志、油類記錄簿、無線電臺日志、本航次使用過的航行圖和文件,以及貴重物品、郵件和現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