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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員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統稱定點醫院)就醫發生的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一)首次參保繳費或年度中斷繳費后重新參保繳費的,按三級醫院50%、二級醫院60%、一級醫院7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按三級醫院60%、二級醫院70%、一級醫院80%的比例支付。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對各等級醫院的支付比例分別增加5個百分點: 1、在本辦法實施后3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 2、連續兩年及兩年以上參保繳費的; 3、原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停保后3個月內轉換按本辦法參保繳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