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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細則 (已廢止)
第十二條
2009-07-01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蘇勞社仲[2009]10號 江蘇省 廢止日期:2010-11-01 廢止說明: |
內(nèi)容: |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當事人管轄權(quán)異議申請后十五日內(nèi)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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