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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衛生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頒發的有效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申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定其資格。符合定點資格的,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書后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 承擔特殊病種、診療科目、配藥等基本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或者零售藥店,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取得醫療保險定點資格機構的范圍內確定,并由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與其簽訂補充協議。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保險金節余情況、醫療價格調整情況和醫療服務實際產生費用等情況,適時調整與醫療機構的結算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