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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費用,數額在起付線以下的,由家庭賬戶或者個人支付;在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按照以下比例進行支付:起付線以上至2000元的,65%;2000元至3000元的,70%;3000元至5000元的,75%;5000元至1萬元的,80%;1萬元以上的,85%。 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起付線為:一級定點醫療機構,3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5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800元。 當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線為首次住院起付線的70%;當年第三次住院起付線為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的50%。 參保人員連續住院超過180天的,每180天為一次住院結算周期,超過180天的,按再次住院處理。 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的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超過2萬元的,統籌基金不再支付,城鎮居民可按有關規定申請城鎮困難居民醫療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