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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國資委、工商聯(總商會)、企業家協會、其他企業代表組織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貫徹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爭議處理工作方針,共同推動調解組織的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逐步健全和完善企事業單位調解、行政調解等多渠道的爭議調解體系,配套聯動,妥善處理有關爭議問題,最大限度地將爭議通過調解方式快捷、平穩化解。 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導,工會、企業代表組織、主管部門及各類調解組織共同參與的應對突發性、集體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及時調解處置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