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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循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二)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不得因個別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責令全行業停產停業整頓; (四)對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無法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直至隱患排除; (五)不得在其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參股或者變相入股; (六)監督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存檔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