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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補充人員,除下列情形外,應當實行公開招聘: (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安置的人員; (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免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三)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工作的; (四)事業單位間經費來源相同的崗位之間和財政核撥經費的崗位向財政核補的崗位以及非經費自籌的崗位向經費自籌的崗位流動的人員; (五)引進科學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級以上學科帶頭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急需引進的其他高層次人才、短缺專業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