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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流動人口進行以下管理與服務: (一)進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二)查驗婚育證明,核實、登記生育節育情況; (三)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四)對未按計劃生育要求采取節育措施或者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懷孕的,與有關單位共同配合,就地落實節育措施或者補救措施; (五)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檔案; (六)與轄區內負有計劃生育經常性管理責任的單位、個人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七)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建立聯系,并通報有關人員的避孕節育和生育等情況; (八)對用工單位及雇主等責任人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九)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流動人口依法予以處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