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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在其他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或者專業勞務公司的輸出人員,在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但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發生工傷的,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從業人員在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包括退休)后被診斷、鑒定患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上述工傷人員待遇的費用,計入承擔浮動費率責任單位當年工傷保險費用支出總額內,作為計算其當年工傷保險支繳率的依據,并按本辦法第五條 規定核定其下一年度浮動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