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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知識產權促進條例
第四十二條
第四章 教育和人才培養(yǎng)
2010-07-01 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 山東省 |
內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激勵自主創(chuàng)新的人才考核評價制度,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運用知識產權產生的效益等作為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崗位聘用的重要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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