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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職員因工殘廢,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或者醫生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也應該退休。退休后的待遇,在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單位,仍然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沒有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機關,其退休費,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5%,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60%,直至本人去世的時候為止,其中對于社會有特殊貢獻的,同樣享受本規定第四條(四)項的待遇。 如果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職員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一)、(二)、(五)項條件,并且其應該領取的退休費的標準高于本條前款規定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60%的時候,其退休費應該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