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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后,用人單位應積極組織搶救,并在24小時內向經辦機構報告,在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職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省直管單位職工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60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