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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禁止改裝、加裝外部照明、信號裝置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功能的裝置;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設置影響交通安全的活動廣告或者播放廣告; (二)號牌變形、殘缺、退色或者字跡模糊的,及時申請換領;號牌不得故意遮擋、污損;除臨時行駛車號牌和臨時入境車輛號牌外,號牌使用規(guī)范的固封裝置,禁止使用可變式、遮擋式等號牌裝置; (三)機動車加裝壓縮天然氣或者其他燃料裝置的,持法定機構出具的改裝合格證明依法辦理備案登記,并對加裝裝置定期檢驗; (四)機動車前后風窗玻璃不得粘貼或者懸掛、放置遮擋駕駛人視線的文字、圖案或者物品;七座以上載客汽車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視比不得少于50%,不得張貼有不透明或者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者隔熱紙; (五)除摩托車外的其他機動車,配備有效滅火器和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故障車警告標志牌; (六)不得擅自改變行駛證核定的座位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