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應按本規定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外方投資者應是從事職業介紹的法人,在注冊國有開展職業介紹服務的經歷,并具有良好信譽; (二)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的中方投資者應是具有從事職業介紹資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譽; (三)擬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應具有不低于30萬美元注冊資本,有3名以上具備職業介紹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有明確的業務范圍、機構章程、管理制度,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主要經營者應具有從事職業介紹服務工作經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