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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規定按月領取的養老金的具體計算辦法: (一)本條例實施前退休的個人,其退休待遇按照原規定執行,并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予以調整。 (二)本條例實施后退休的個人: 1、1997年6月30日前參保并按照規定繳費的:養老金等于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加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加過渡性養老金加特區補貼三十元。 過渡性養老金等于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百分之一點三乘以(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加零點二五)乘以本人1997年6月30日前的累計繳費年限。 2、1997年7月1日后參保并按照規定繳費的:養老金等于退休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加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加特區補貼三十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