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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在訴訟過程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但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 3、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不屬于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履行該指令書確定的義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依法作出其他行政處理或處罰決定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