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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當依照《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向進行工傷保險登記的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申請。屬于下列情況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書等相關證明;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者其他證明; (四)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民政部門頒發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職工舊傷復發的,提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舊傷復發的鑒定結論; (五)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死亡證明書; (六)因工作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認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