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有關規定: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按照《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4年版)執行。兒科用藥補充范圍另行公布。 (二)參保居民使用西藥和中藥所發生的費用,超出《藥品目錄》范圍外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三)參保居民使用“甲類目錄”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四)使用“乙類目錄”藥品、血液、蛋白類等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按比例自付后,再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支付。個人自付比例:“乙類目錄”藥品10%,血液20%,蛋白類50%,而進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因病情需要使用蛋白類為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