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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證,婚姻登記員無法在辦理前通過證件、證明材料和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發現的除外); (二)違反程序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發放婚姻登記證、撤銷婚姻的; (三)無正當理由,要求當事人提交《婚姻登記條例》、民政部文件和本規范規定以外的證件材料的; (四)擅自違反規定收費的; (五)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的; (六)購買使用偽造婚姻登記證的; (七)違反規定應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