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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二)選舉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聽取其履行職責情況報告; (三)討論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 (四)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勞動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圍繞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福利等事項,征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議; (六)監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