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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下列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可以得到獎勵: (一)用人單位違反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使用童工的。 (二)職業介紹機構和經批準的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從事《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行為的,非職業介紹機構從事職業介紹和非境外就業中介機構從事境外職業中介活動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從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從事《云南省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條例》禁止行為的,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非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從事職業技能培訓、鑒定活動的。 (三)單位、個人通過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金的。 (四)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五)其它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嚴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