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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中,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因工死亡外來務工人員的供養親屬,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有關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由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一次性支付待遇: (一)原應按月享受的傷殘津貼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歲,女55周歲,最長為20年; (二)原應按月享受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為20年; (三)原應按月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歲;配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歲,最長不超過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