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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提供的用工信息應當全面、真實、有效。
(一)用人單位新招用勞動者的,應當自招用勞動者之日起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變更勞動合同的,自續訂、變更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自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四)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用工備案手續。
(五)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應自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勞動用工主體變更登記手續。
(六)用人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投資人、經濟類型、組織機構代碼、經營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用工備案變更手續。用人單位注銷的,應自注銷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用工備案注銷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