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請求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立案、指定案件承辦人員并通知請求人;請求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請求書及其附件的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被請求人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及副本。 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被請求人提交答辯書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請求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