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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全區二類、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工作。在每兩年年末,根據全區二類、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調整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并于次年起執行。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差、發生工傷和職業病率高,兩年內使用工傷保險費超過單位繳費總額25%的,費率上浮到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一檔;超過50%的,費率上浮到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二檔。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好、發生工傷和職業病率低,兩年內使用工傷保險費低于單位繳費總額25%的,費率下浮到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一檔;未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費率下浮到行業基準費率的第二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