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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受傷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的時間由協議醫療機構根據診斷結論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定,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