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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勞動模范的退休待遇。凡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指在中共中央、國務院召開的全國會議上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者,可加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十五;獲得省勞動英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指在省委、省政府召開的全省綜合性會議上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和獲得中央、國家機關部委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以及在搶救國家物資、人民生命財產或同階級敵人斗爭中功績卓著和在各項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嘉獎,在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者,可加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十;獲得省政府授予的某系統、某戰線的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和連續二次獲得市勞動模范榮譽稱號,在退休時保持其榮譽者。可加發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五。但是,無論加發何種比例、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