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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機構,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準施行終止妊娠的機構、個人或者藥品零售企業的,以及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銷藥品貨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中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