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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之一) 建筑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納入重點監管企業,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信用檔案,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使用零散農民工的,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二)未單位設立“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未上報“農民工工資支付明細表”、未按規定公示“農民工工資支付公示表”、未出具“實名信用管理誠信表”,或者未按時將當月農民工工資劃撥到農民工的個人工資銀行卡的,暫停該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不辦理人員實名制登記、未落實實名刷卡管理和實名培訓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因拖欠工程款等經濟合同糾紛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提請相關資質管理部門降低或取消其開發資質; (五)監理單位未將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納入監理日志內容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勞務工程發包給無同業推介擔保勞務分包企業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工程保證擔保公司未認真履行保后監管職責或未及時履行代償責任,導致承保項目發生三起以上、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群體性討薪突發事件的,整改期間暫停受理該工程保證擔保公司出具的新的工程保證擔保保函; (八)用人單位虛假上報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其他嚴重干擾、阻撓、抗拒監督檢查的,處以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