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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以企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等; (三)對所托管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四)根據受托人指令,向投資管理人分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五)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負責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復核、審查和確認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財產凈值; (七)根據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發放企業年金待遇; (八)定期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 (九)按照規定監督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并定期向受托人報告投資監督情況; (十)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有關監管部門提交開展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情況的報告; (十一)按照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托管業務活動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自合同終止之日起至少15年; (十二)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