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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定點醫療機構管理: (1)定點醫療機構應設立居民醫療保險服務窗口,使用統一的專用票據,為參保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2)定點醫療機構接診時,應核對《醫保卡》和身份證明,準確記錄病歷,嚴格掌握入出院標準,不得有掛名住院或冒名住院等違規行為。需住院治療的,由醫生開具住院單,經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住院。急診病人可先住院治療,但應自入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補辦登記手續。 (3)參保人病愈出院一般不予帶藥。確需帶藥的,不得超過7天量。住院期間,應隨身攜帶《醫保卡》備查。 (4)參保人患同一種疾病,15日之內一般不得重復住院。確需再住院治療的,須攜帶《醫保卡》、上次出院記錄和本次入院證明復印件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具重復住院證明。 (5)定點醫療機構應尊重患者或其親屬的知情權。在使用自費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時,應事先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親屬同意,簽定《自費協議書》。住院期間定點醫療機構須每日提供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6)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執行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自覺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格執行處方限量,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