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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ㄒ唬┻`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ǘ┻`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ㄋ模┻`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