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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