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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2008-2020年)》,加快建立適應我市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城鄉一體化,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等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