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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企業合同期滿或按規定宣告解散時,對職工的保險福利待遇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對因工全殘退休和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逐月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和殘廢補助費,應按規定的截止時間,一次結清,由合資企業全額撥交給原中方企業或其主管部門,用于對職工的安置。 (二)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正在休工醫療尚未終結的職工,應按規定的醫療期限和病假、醫療待遇一次結清,由合資企業全額發給職工;對原固定職工,全額撥交給原中方企業或其主管部門。 (三)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正在休工醫療尚未終結的職工,應由合資雙方與職工本人根據傷、病程度,協商確定所需費用數額,由合資企業一次撥交原中方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做為繼續醫療和安置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