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資,且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取條件的,簽訂《協議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員工勞動關系和被拖欠工人工資具體數額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向保證金專戶開戶銀行發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資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 開戶銀行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資通知書》和勞動保障部門提交的工人名單和工資數額后,應在2日內將專戶相應資金劃撥到工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并函告相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沒有實行銀行代發工資的,由建筑施工企業通知被拖欠工資的工人本人到開戶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開戶銀行在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資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后,應在2日內將專戶相應資金劃入工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