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第二十四條
2012-01-0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2號 海南省 |
內容: | 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月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期限不超過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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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第二十四條
2012-01-0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2號 海南省 |
內容: | 一級至四級傷殘人員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但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月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期限不超過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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