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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有關標準,按下列付費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一)普通門(急)診及部分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按服務項目方式結算。 (二)一般疾病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按年度人次或者床日平均費用定額方式結算或者按服務項目方式結算。 (三)指定慢性病及部分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按服務項目及月度最高支付限額相結合的方式結算。 (四)家庭病床基本醫療費用,按服務項目或者按床日(月)平均定額費用方式結算。 (五)部分指定病種或者治療項目醫療費用,按年(月)度人次平均費用定額或者周期限額方式結算。 (六)其他付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