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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