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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九十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2017-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2016年第82號 |
內容: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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