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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人因病住院治療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含辦理住院手續前發生的急診、留院觀察費用),按參保方式和繳費標準的不同,享受相應的醫保待遇。 (一)參保職工連續繳費滿6個月后(不含6個月),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或經轉院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比例為:在職職工90%,退休職工95%。未辦理轉院手續,自行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5%;到本市行政區域外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參保職工連續繳費不滿6個月的,其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統一為60%。 (二)參保職工年度內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按規定報銷后,超過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由補充醫保基金支付90%,個人自付10%。 (三)參保居民因病住院,發生符合規定的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標準為: 1. 參加居民醫保A檔的,支付比例為一級醫院75%,二級醫院55%,三級醫院40%。 2. 參加居民醫保B檔的,支付比例為一級醫院80%,二級醫院60%,三級醫院45%。 3. 參加居民醫保C檔的,支付比例為一級醫院85%,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65%。 4. 辦理轉院手續(含急診)的參保居民,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行政區域內同級醫院標準執行;未辦理轉院手續自行到本市行政區域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別減少15個百分點(異地就讀的學生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