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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廣東省民辦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由區(縣級市)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ㄒ唬┻`反社會福利機構工作規范和服務標準,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ǘ┪匆婪男性O立、登記、變更或終止手續的; 。ㄈ┰趯徟偷怯涍^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ㄋ模﹤卧、涂改、出借、出租、轉讓《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或有關登記證書的; 。ㄎ澹┏龊藴实怯浀姆⻊辗秶_展活動的; (六)發生責任事故的; 。ㄆ撸┢渌`法行為的。 市民政部門直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