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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八)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本條第(一)、(三)、(四)、(五)、(六)項的規定提交文件、資料。 |